由于大多數(shù)買房人沒有購房經驗,又不熟知商品房銷售方面的法律常識,很難在訂立合同時處處設防,這便導致了房地產市場糾紛不斷。而其中,開發(fā)商擅自改變房屋最初的規(guī)劃設計、未能按時交付房屋以及交付房屋出現(xiàn)"面積縮水"等引發(fā)的糾紛更為普遍。
目前,商品房銷售大都采用開發(fā)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主要內容均為格式條款。但如果合同制定不規(guī)范,主要內容約定含混、違約責任約定不明,或者合同對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有明顯傾斜,都會使購房者的利益受到損害。由于預售的房屋從簽訂合同到拿到鑰匙往往要經歷一年多的時間,購房人經過漫長的等待,眼看著新房建成交貨,誰都希望盡快搬入新居。如果退房再選別處,不僅時間上賠不起,而且一年多的時間等于白白浪費,這些無形的損失也無法挽回,因此不到萬不得已,消費者一般不會選擇退房。但如果繼續(xù)履行合同,就要按照合同約定執(zhí)行,其結果是要么買來的房子面積不夠用,無法實現(xiàn)自己當初的設想;要么面積過大,還要再交出好幾萬元錢補足面積差價。購房人最后往往足花錢買了"窩心房"。如果當初簽訂合同細細斟酌,設定利于自己的條款,就不會出現(xiàn)類似的情況。隨著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的發(fā)展,在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現(xiàn)行的合同法已更充分地尊重和體現(xiàn)當事人的意愿,保障當事人的合同自由。也就是說,如果合同是雙方自愿簽訂的,只要合同條款不損害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在履行了必要的登記手續(xù)后,即屬于有效合同。雙方就要嚴格履行,即便條款對一方不利,但只要在簽訂合同時是自愿接受,法院亦不能認定該條款無效。要使購房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障,在制定合同時應力求完善細化。對開發(fā)商提供的合同,購房人不應被動地接受,更不能拿到合同當場就簽字。在簽訂合同前,除了審查開發(fā)商的資質、銷售資格外,最好向開發(fā)商索要一份合同樣本仔細閱讀。對關鍵條款,如地上物的書[他權、房屋結構、戶型、套內建筑面積、公攤面積、價款及付款期限、房屋及產權證書的交付時間、質量條款、保修責任等關鍵內容更應審慎對待,對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內容,可以要求另定補充協(xié)議。如有必要,可向專業(yè)律師咨詢。如果打算采用向銀行貸款按揭的方式購買期房,應當考慮到貸款不成的情況,因為銀行在放貸前既要審查樓房的建設情況,也要審查貸款人的資信和還貸能力。所以,事先在補充協(xié)議中約定貸款不成時買賣契約可因此解除,可以省去很多麻煩,購房人不會再為追索已付的首付款而耗費精力。
此外,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雙方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囚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既然法律已賦予當事人更多的契約自由權,那么,購房人享有自己的權利時,為什么不能用足用好呢?一份完善的購房合同無疑是給購買行為上了保險。同時,嚴格的合同條款不僅是雙方履行義務的參照,而且也在無形中約束了開發(fā)商的銷售行為,如果開發(fā)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隨意操作,將會受到合同條款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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