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確認無效當事人可請求解除貸款
編輯:南陽樓市網
2004年06月15日18:01
來源:南陽樓市網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時,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按揭"貸款。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公布"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出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表示,商品房擔保貸款,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商品房"按揭"。這個將于6月1日施行的司法解釋根據合同法、民事訴訟法、擔保法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原則,將商品房"按揭"貸款統(tǒng)稱為商品房擔保貸款,并在總結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審理商品房擔貸款糾紛案件中遇到的主要問題作出了相應的規(guī)定。
黃松有介紹說,司法解釋明確了當事人行使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條件,對當事人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明確約定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的,如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或者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原因,買房戶不能簽訂擔保貸款合同而導致買賣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的情況,應當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否則買房戶沒有能力支付購房款,也無法實現(xiàn)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目的。同時,司法解釋還明確了當事人行合擔保貸款合同解除權的條件。買房戶簽訂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是為了購買商品房,當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時,買房戶貸款已經失去了意義,如果不允許解除合同,對買房戶是不利的。而貸款銀行在沒有任何擔保的情況下將大量的貸款供給買房戶,也將面臨很大的風險。因此,在商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時,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
此外,司法解釋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后,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房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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